关于印发《天津农学院基础设施小型维修项目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天津农学院基础设施小型维修项目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24年 5月17日
天津农学院基础设施小型维修项目
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设维修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据天津农学院内控管理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合同管理制度,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及师生生活正常秩序,依法依规高效实施校内基础设施小型维修项目管理,提高维修项目的管理水平和资金执行效益,规范管理程序,有效防控维修项目风险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础设施小型维修项目是指在校内已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土地、道路、运动场地、地下管网、校园环境、附属配套设施等方面进行检查、检测、鉴定、评定完好等级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的维护和修理,以消除安全隐患为基本准则,使其恢复和改善使用功能及状态、延长使用年限,以及为了改善环境、提高设施使用效率的维修、维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到的所有小型维修改造项目均不涉及到增加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面积且维修改造项目单项资金额均为60万元以下(紧急维修除外)。学校所有小型维修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的行为,审计部门不予认定,财务处不支付工程款。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 学校基础设施小型维修改造项目由总务处统一归口管理并组织实施。校内各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私自组织实施任何维修项目,对于擅自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学校有权责令其立即停工。对违规施工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负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章 基础设施小型维修项目的分类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校内基础设施小型维修项目按照使用资金额度管理及安全隐患应急管理分为四个类别,分别为一类维修(零星维修)、二类维修(小型修缮)、三类维修(一般维修)和紧急抢修。
1. 一类维修是指单项维修造价2万元(不含)以内的零星修缮项目;
2. 二类维修是指单项维修造价2万元至10万元(不含)以内的小型修缮、改造项目;
3. 三类维修是指单项造价在10万元至60万元(不含)以内的较大维修、改造项目;
4. 紧急抢修是指校内基础设施突发损坏或涉及到安全隐患,影响到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及校园安全稳定,需立即进行处置的应急抢险、救灾类维修项目。
第三章 基础设施小型维修项目的申报、审批及立项管理
第六条 一类维修的申报及审批管理: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在正常教学、办公过程中突发的各类零星维修项目均可通过学校后勤网上报修平台或后勤报修电话进行报修,总务处负责现场核实报修项目的工程量等情况组织实施维修。
第七条 二类维修项目及三类维修项目原则上均实施计划管理,总务处按照学校批准的维修工程年度计划组织校内立项并实施。
第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所辖范围内需要修缮及改造的小型维修项目向总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写明申请项目的范围、现状、问题、理由、具体维修改造内容、预计工程费用、项目负责人等。
第九条 总务处对全校汇总的项目情况进行梳理,委托相应设计咨询单位、房屋鉴定单位、工程造价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及工程概算编制。在此基础上,总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确定项目立项。总务处按照立项项目的轻重缓急制定下一年度小型维修工程项目储备库,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照学校“三重一大”程序报请审议决定,确定小型维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年度预算计划。
第十条 紧急维修由总务处负责组织实施,总务处在接到紧急维修项目后应立即向分管校领导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出具维修方案立即进行抢修,施工过程中应留好现场影像资料,做好工程过程记录,事后根据维修费用额度大小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第四章 基础设施小型维修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一类维修(零星维修)的范围由总务处按照维修类别与内容确定校内一类维修项目库,项目库内的维修项目及标准由总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及专家论证,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确定,项目库内维修项目的造价由总务处报请审计处或第三方审计单位审定。一类维修项目库每学年调整一次维修项目内容、标准及造价。一类维修由总务处安排校内维修服务单位实施。
第十二条 二类维修由总务处按照项目申请情况,形成立项后纳入项目库排序实施。施工单位由总务处经市场询价3家或以上具有资质的单位后确定最低报价单位为施工单位。总务处和使用部门指派专人共同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工程材料的检查,分部分项隐蔽工程的验收,施工工艺、工序、进度、质量、安全的监督等。
第十三条 三类维修由总务处按照项目申请情况,形成立项后纳入项目库排序实施。施工单位由国资处通过入围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选取施工单位,总务处和使用部门指派专人与监理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工程材料的检查,分部分项隐蔽工程的验收,施工工艺、工序、进度、质量、安全的监督等。
第十四条 一类维修原则上不涉及到图纸变更、洽商、增减项等事宜,均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进行结算;二类维修、三类维修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设计变更、洽商、增减项及其他涉及工程造价变化的,必须经总务处、使用部门、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如有)、监理单位(三类维修)共同确认,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原则上项目增项不得超过项目整体费用的10%。
第十五条 一类维修完工后,施工单位向总务处提交竣工报告单,由总务处和使用部门共同验收签字;二类维修、三类维修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提交书面竣工报告,由总务处和监理单位(如有)进行初步验收,再由使用部门、总务处、监理单位(三类维修)、设计单位共同参加验收,合格后签订《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六条 所有小型维修项目,施工单位均需提供两套完整齐全的工程竣工材料,其中,一类维修工程竣工材料包括现场改造前后对比照片、竣工图纸(如有)、结算书、竣工验收报告单等;二类、三类维修工程竣工材料包括竣工图纸(校区零修碎修服务单位每月汇总申报的零碎修项目除外)、变更签证(如有)、结算书、竣工验收报告、试验报告(如有)等,由总务处整理存档并按审计处相关规定进行结算审计。
第五章 基础设施小型维修项目的资金结算管理
第十七条 基础设施小型维修经费是指用于支付基础设施小型维修项目过程中的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房屋鉴定及审计等环节产生的全过程费用。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按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一类维修、紧急维修由总务处提出年度预算,一般按照校内建筑面积每平米10元测算,经学校审定后列入学校年度日常维修经费;二类维修、三类维修按照年度小型维修工程项目储备库中储备项目的概算金额提出年度预算,经学校审定后列入年度日常维修经费。
第十九条 小型维修项目竣工后(二类维修、三类维修、2万元以上紧急抢修),由总务处按照学校基建项目审计管理的相关规定申请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审计处出具《天津农学院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核单》。
第二十条 对于须进行结算审计的小型维修项目竣工结算的工程款总额以《天津农学院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核单》为准,总务处按照施工合同和《天津农学院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核单》申请支付工程款,须经结算审计而未经竣工结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结算工程款。
第六章 基础设施小型维修项目的保修
第二十一条 小型维修项目的保修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总务处与施工单位联系解决。
第二十二条 小型维修项目保修期满后,由总务处牵头与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签订《工程保修期完成验收报告》,根据验收结果支付质保金。如保修单位未履行保修职责,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扣减保修费用,直至追究保修单位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小型维修项目完成后,总务处及时将各类文件资料整理后归档。
第二十四条 基建维修工作自觉接受师生监督,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农院政〔2021〕27号《天津农学院基础设施小型维修项目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