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农学院建设项目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天津农学院建设项目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24年 5月20 日
天津农学院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农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项目进度,控制建设项目成本,防范商业贿赂等舞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天津市《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院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大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学校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通过招投标进行的建造与安装活动(包括:建造房屋及建筑物、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等)。
第四条 大型修缮项目指建设资金超过6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
第五条 建设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所确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和决策,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及其他各种相关手续。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责任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二)明确责任主体原则。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明晰职责,严格项目管理,落实主体责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工作要求。
(三)安全优质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明确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确保安全措施和安全管理到位,保证工程质量。
(四)勤政廉洁原则。坚持教育在先、预防为主,强调过程管理,工程建设各个环节都要做到“科学决策、制度规范、过程公开、手续完备、监督到位”,确保工程从报建到竣工全程依法合规,实现“工程优质、干部廉洁”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校党委常委会为建设项目管理的最终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校建设项目相关管理制度;
(二)研究决定建设项目重大事项,包括审议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合同、重大变更、结算、决算等;
(三)审议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类招投标结果;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总务处是建设项目的归口组织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组织实施、协调等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单位的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规定,组织制订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二)负责组织成立相关项目管理小组,组织召开建设项目专题会及开展相关事项;
(三)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校园总体建设规划,开展新建项目的论证、风险评估和选址,组织编制及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等,具体实施年度建设投资计划;
(四)负责执行各项工程建设前期手续办理,配合国资处组织工程各类招标工作;
(五)负责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六)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其他配套工程的日常管理和建设管理。
第八条 项目管理小组为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机构,由总务处牵头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参与,分管后勤基建校领导担任组长。
项目管理小组主要负责建设项目前期策划、论证,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及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分配。项目管理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随时掌握工程的进展情况。
第九条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它执行机构及主要任务。
(一)财务处负责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将学校建设项目的资金平衡列为年度工作要点,并实行专项建设资金的筹措和监管,做好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二)审计处按学校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审计;
(三)督查室负责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及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四)国资处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各类招标工作,并与总务处对建设项目(如有新增面积)进行固定资产的转固等各项工作;
(五)保卫处和使用部门负责提出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要求并参与工程质量验收等各项工作。
第三章 建设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前期决策,由总务处和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包括使用功能、建设地点、建筑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投资估算等,建设方案提交学校项目管理小组论证,形成初步意见,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开始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总务处是学校基建维修项目前期工作的主体负责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前期手续的相关办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根据校党委常委会会议通过的项目建设方案,结合项目需求,国资处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外部机构结合使用单位需求负责编制的项目建议书(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各项前期文件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批复;
(二)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环境评估报告(表)、节能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勘察、水土保持、测绘、人防、消防等相关手续;
(三)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类单位的管理。
总务处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机构管理的主体负责单位,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及特点,总务处应在项目开工前及时组织项目勘察、设计,并与监理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章 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基本建设要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学校国资处应严格把关,对建设项目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择优的招标,选择优秀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及咨询、图审、检测等服务类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进行规避招标和政府采购。要做到应招必招、应采尽采,不得进行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规分包、违法转包等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建设项目的评标人员组成、评标办法、评标程序及保密纪律等,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部门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与中标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依法订立合同,并同时签订廉政协议书及安全协议书。
第十五条 学校建设项目要依法实行合同制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对学校与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及服务类等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严格管理,检查各项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情况,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认真检查合同的履约情况。经市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为建设项目的最高投资限额,应严格执行,严禁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需严格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并向主管部门正式申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学校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具体要求应参照《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以及《天津农学院合同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执行。
第五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必须严格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执行建设工程质量规范标准。从设计到施工的各个环节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
第十七条 总务处和建设项目管理小组是负责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主体部门,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质量要求,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工程质量的等级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项目的地下工程、其他隐蔽工程要及时进行测试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个施工程序。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钢材、水泥及有关建筑材料、设备等都要进行严格的检查,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总务处在工程施工关键节点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地基、基础、主体、竣工的分部验收和随时抽查。总务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都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按确定的分工,各负其责,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学校、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各负其责,五方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也是该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根据事故原因追究各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建设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学校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用地、规划、环境评估报告(表)、节能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勘察、水土保持、测绘、人防、消防、招投标、建设等相关手续,并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备案书、中标通知书,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重要的法律文件后,方可开工建设。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中标单位进场施工必须履行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项目全过程进行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安全控制,并接受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及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总务处及建设项目管理小组委派一名项目负责人每周主持项目现场工程例会,检查项目实施过程中质量、进度、投资控制情况,及时处理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协调设计、监理、施工及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通过相关制度以及合同约定,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方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保证项目质量与生产安全。项目负责人每周例会上需做好记录,形成例会纪要,相关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工程例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一)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二)检查分析项目进度计划的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三)检查分析项目质量和安全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和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四)检查项目工程量核定与项目款项支付情况;
(五)协调解决其他事项。
第七章 项目变更及签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变更
(一)项目变更的概念
工程项目的变更是指经建设单位批准后由监理单位根据规定下发指令的任何工程改变。以招标提供的施工图为基础,凡在招标施工图范围内发生的更改项目均为工程变更项目,变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规模、使用功能、设备材料、施工范围等变更。
按变更提出单位分类,可分为由学校提出的变更、监理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和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
(二)工程项目变更的申请
总务处提出或者接收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方书面项目变更申请,详细阐明变更原因、依据和概算;交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审核并签署意见;建设监理单位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学校现场项目负责人据实签署意见。校总务处正式启动校内程序,根据估算额度不同,上报不同层级会议决策,按校内相关程序及制度执行。
(三)工程项目变更评审与审批
项目负责人组织召开专题会,对项目变更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对于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项目变更,学校应委托符合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专家的意见完善项目变更方案。根据学校“三重一大”制度规定,2万元以下的单项变更由总务处负责基建工程的领导审批;2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单项变更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单项变更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由校长批准;20万元至40万元以下的单项变更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40万元以上的单项变更或增项由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签证
(一)工程项目签证的概念
工程现场签证指按承包合同约定,由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过程。一般是指在施工中发生的、且在施工图和竣工图上均无法反映的工作内容(如返工、拆除、报废、窝工、停滞等)。
凡可以体现在竣工图纸中的变化,不应通过现场签证程序确认。
签证适用如下范围:
1.施工方依据学校的要求,从事合同范围之外的临时性工作;
2.在学校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之前施工方已按原图完成了部分工作应办理签证;
3.其他非施工方原因引起的工程费用及工期索赔(主要是在实施过程中因主要材料、设备进退场时间及业主等原因造成的延期开工、暂停开工或缩短工期的签证);
4.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场地、环境等施工条件以及地下、墙体、吊顶等未测及地带边界条件发生变化,引起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措施等的临时修改;
5.纠错完善类签证,是指因使用单位要求、合同缺陷、违约、设计变更或施工图错误等导致的返工或技术处理措施等造成校方或施工方经济损失方面的签证;
一般情况下,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签证单。
(二)工程项目签证的申请
施工单位提出签证申请,详细阐明变更原因、依据和概算;交由建设监理单位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审核并签署意见;学校现场项目负责人据实签署意见。
根据学校“三重一大”制度规定,2万元以下的签证由总务处负责基建工程的领导审批;2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单项签证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单项签证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由校长批准;20万元至40万元以下的单项签证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40万元以上的单项签证由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章 建设项目工程款拨付、竣工验收及结算、决算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工程款的拨付
学校基建资金统一纳入校级财务,由财务处管理与核算。各项建设资金纳入并严格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账专用,按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支付各项工程款,且应做到付款手续齐全。审计处按学校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审计。总务处应同时建立基建工程台账,及时与财务处进行相关款项的核对。
工程款拨付的基本程序为:施工方根据施工合同和工程实际进度,提出书面付款申请;监理单位核实工程进展,签署意见;学校建设项目负责人据实签署意见;建设审计单位在现场实时审计的基础上签署意见并出具审核报告。在上述四方均同意付款的前提下,由总务处正式启动学校付款程序,校内付款手续按照学校大额支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达到以下条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一)项目建成投入平稳运行,经实际考核确认达到各项设计指标,项目各项系统建立并转入正常运行;
(二)完成环境保护、安全设施、消防、职业病防护、节能、避雷、地震等设施专项验收;
(三)项目建设档案完整、准确,并经验收合格;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项目类别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自检后提出验收申请,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核,并出具评估报告,经总务处负责人审核,报项目管理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由总务处负责人组织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总务处应根据验收意见组织相关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限期整改,并按权限重新申请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验收小组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报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外部机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整理项目相关资料,编制结算报告,总务处对结算报告进行初步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审计处组织开展结算审计工作,并与财务处形成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参建各方应提供相关资产清单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总务处凭竣工备案表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照规定及时与国资处组织新建项目转为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学校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第九章 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及归档
第三十条 学校建设项目推行项目绩效考核制度,项目申报时应确定明确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考评的依据。项目完成后项目管理小组及时填报《项目绩效报告》。
第三十一条 项目归档管理
基建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总务处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其内容包括从项目提出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和阶段的文件、合同、资料、图纸等,都要严格地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形成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90日内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同时提交校档案馆作为永久性档案存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总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制度实行过程中,如遇与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违背时,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天津农学院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试行)》、《天津农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建工程关键环节管控的规定》同时废止。